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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湖南商会章程(第38条——第58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29  作者:湘江水  浏览次数:443
核心提示:上海市湖南商会章程(2019年1月15日第六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八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一)按会

上海市湖南商会章程

(2019年1月15日第六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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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收入来源

(一)按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的捐赠与资助的,应将接受的捐赠与资助及其使用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队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财产及其孽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按照《劳动法》及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工资水平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商定,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三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需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与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六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二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七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九条: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依照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三条:本会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修订稿经2019年1月15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如还需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请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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