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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2020)慧众中国信托资管法治论坛暨信托税制&家族信托研讨会成功举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05  作者:朱国华  浏览次数:350
核心提示:2020年5月28日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义非凡,也为我国信托资管法治建设奠定了

2020年5月28日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义非凡,也为我国信托资管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我国现行信托资管法律制度却相对滞后,特别是信托业务的税法规则、家族信托的行为规范等严重缺失或不健全,成为我国信托业发展的重大障碍。为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机构已向国家提出修改《信托法》的建议。在此背景下,2020年12月12日由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浦江法治论坛组委会共同主办,浙大城市学院财税金融法研究中心、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叶家平律师团队承办,师董会(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协办的第二届慧众中国信托资管法治论坛胜利召开!


浙大城市学院党委副书记叶素先生致辞

此次会议通过网络直播平台,以务实创新的方式在线上举行,集中探讨了民法典时代的信托税法问题和家族信托法律问题。来自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浙江省银保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温岭市人民法院、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等监管、司法和行业自律管理部门代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浙江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大学、同济大学、南开大学、浙大城市学院等学界代表,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等律师代表,中融信托、平安信托、浙江般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实务界代表,以及经济日报社、浙江融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网、环球网财经等新闻媒体代表共170多人参加会议。会议通过腾讯会议室、小鹅通直播平台和师董会直播平台同时进行,进入腾讯会议室120多人,小鹅通直播观众1200多人次,师董会直播平台在线观众累计近35万人次。

网络直播腾讯会议室

一、开幕式及致辞

2020年12月12日上午8:30第二届慧众中国信托资管法治论坛正式开幕,由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副院长胡大伟教授主持,浙大城市学院党委副书记叶素先生、慧众中国信托资管法治论坛主席徐孟洲教授致辞,浙大城市学院财税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谭立教授代表承办单位致谢。

胡大伟副院长对参会代表和嘉宾表示热烈欢迎!浙大城市学院党委副书记叶素先生代表浙大城市学院对本次论坛的召开表示衷心祝贺,对各位领导和嘉宾参加会议表示热烈欢迎!他指出,浙大城市学院是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其前身为创建于1999年的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校坐落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杭州,毗邻京杭大运河。学校校园占地1000余亩,校舍面积51万余平方米,设有9个专业学院、1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37个本科专业。现有全日制本科生11000余名,与浙江大学等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240余名,教职工1000名。学校正处于华丽转型、争先进位的关键时期。今年6月1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与浙江大学签署合作协议,全面支持浙大城市学院建设全国百强大学。根据协议,杭州市、浙江大学将在建设高水平学科、一流应用型专业、高水平产学研结合转化平台、一流国际化教育、高素质干部队伍等方面开展合作。杭州市将加大资源配置力度,多方面全力支持浙大城市学院提升办学水平,十年给予100亿元的经费用于保障高水平学科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在国家级人才和学术团队引进方面实行一事一议,以项目化方式给予大力支持。浙江大学将全力支持浙大城市学院提升教学科研和办学水平,加快培育若干个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城市+”、“数字+”、“健康+”、“应用+”为建设特色,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扎根杭州、服务浙江、面向全国为方针,创新体制机制,激发办学活力,努力建成一所传承浙江大学百年求是文脉,厚植杭州城市底蕴和创新精神,与杭州城市深度融合、特色鲜明、质量优秀、充满活力的一流应用型大学。

网络直播腾讯会议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慧众中国信托资管法治论坛主席徐孟洲在致辞中指出,本次论坛是在民法典颁布并即将实施的背景下召开的,具有强烈的时代特征,是一次积极回应信托和资管法律现实问题的学术盛会。他重点阐明了四个方面:第一,要明确信托法在金融法制体系中的定位。信托是一种现代的融资机制,信托公司作为连接投资与融资、金融与实业的一个桥梁,它是主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为实体经济提供有针对性的、附加值高的金融服务。因此,信托业是现代金融业的支柱之一。信托法律制度与银行、保险和证券法律制度处于同一个层级,要重视和关注信托法律制度建设。第二,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为信托业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民法的诚信原则等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合同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等对信托而言,都是其法律基础。第三,信托业的发展要为实现十四五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服务。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看,我国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百年征程。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发展要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信托业的发展也要以高质量为主题,坚决回归信托本源,坚持做好做精信托主业。第四,信托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财政税收的支持和保障。优化信托投资结构,保持合理增长,发挥信托对优化供给结构改革的作用,发挥信托对补齐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公共卫生、民生保障等领域的短板,推动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作用,都需要国家的财政和税收支持。信托税法问题一直是困扰信托业发展的难题之一,本届论坛专题讨论信托的税法问题是一个很好的选题,期待取得丰硕成果。

慧众中国信托资管法治论坛召集人谭立致谢

慧众中国信托资管法治论坛召集人谭立致谢

浙大城市学院财税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谭立教授代表承办单位,向参会的各位同行、专家、朋友的热情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感谢!同时,对为本次会议召开日夜辛劳的全体会务老师和同学们表示诚挚的谢意!


二、第一阶段主题研讨:信托税法

开幕式之后论坛进入主题研讨。第一阶段主题研讨的内容是民法典时代的信托税法问题,由浙大城市学院财税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慧众中国信托资管法治论坛召集人谭立教授主持。参与发言的嘉宾有何宝玉、陈少英、朱润喜、任际、郝琳琳、刘继虎,施正文、王惠、曹晓多进行了与谈,主要探讨了信托税制的原则、民法典时代信托税制的创新和优化、信托避(节)税问题、信托所得税收客体的归属等问题。研讨热烈,观点鲜明,纵横拓展,共识存异。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信托法专家何宝玉从立法工作者的视角、以“构建信托税制的几个原则”为主题,就当前构建信托税收制度应当坚持的原则发表了看法。他认为,构建信托税收制度不仅是理论课题,更是重要的实践问题,应当坚持三个基本原则:一是信托中性原则:当事人采用信托方式处分和管理财产应当与他自己处理财产所承担的税负大体相当,不因采用信托而承受不相当的税收;应当避免重复征税,不能让信托财产重复承受不公平的税负;要融入信托的特征,让实际受益者承受税收负担。二是社会公平原则:公益信托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应当给予税收优惠;要注意信托活动和信托业务的社会效果和财富分配的客观现实,适应社会公众的公平观念,以更广阔的视野、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设计信托税收规则。三是立足实际原则:各国的信托税制都是在各自的政治、经济体制下,从自身实际出发建立的,当前构建我国的信托税制必须从我国的信托法律制度和信托实践出发,立足于现行税收制度,遵循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实践面临的突出问题,不能照抄照搬国外的信托税制。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少英作了关于“民法典时代信托税法的创新与优化”的发言。她指出,《民法典》凸显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基本价值,而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财产和财产权利是其设立信托时的信托财产来源;财税法则已成长为一门以“公共财产法”为主线的新型的、交叉性“领域法学”。税法与民法分别从纵向和横向构成了对私人财产权的双重保护。同时,税法的性质已非典型的公法,而是带有私法色彩非常浓厚的公法。在“从契约到信赖”转型的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多地处于信赖关系当中。《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已在税法中得以适用,在信托税法的理论创新中,也应引入税收诚信主义原则。信托财产“权利分离”和财产独立,导致财产及其收益的归属界定困难,产生了信托课税的特殊问题。在我国信托课税中,突出存在着重复征税问题与税负不公问题。前者源于信托“双重所有权”原则与民法“一物一权”原则的冲突,而现行税法对此缺乏特殊性考量;后者因没能坚持税收法定和税收公平原则,使证券投资基金享有特殊的税收优惠。为此,必须在税收公平原则的指导下运用实质课税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首先肯定了前面两位嘉宾的观点,认为信托中性原则是信托税制构建的核心原则;但为了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也应当发挥信托税收的调节作用。由于信托制度渊源于英美法系,我国法制传统存在天然差异,不可盲目照搬外国经验。施教授肯定了财税法与民法典的密切联系,它们分别从公私法角度对财产权进行调整和保护。中国信托税制建设要同时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坚持实质课税原则,消除信托活动重复征税,促进信托业发展;二是健全反避税制度,防止利用信托逃避国家税收,促进公平竞争。

内蒙古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朱润喜教授就“信托避(节)税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首先就信托的概念、信托在我国发展的前景、两大法系对信托收益处理的不同及强调要运用信托方式增加财产收益四个方面进行阐述。其次围绕信托的避(节)税问题,重点分析了农业生产经营所得课税问题,以推动现代农业建设。他认为,在中国必须解决小农土地碎片化经营问题,必须促进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此,土地的托管和流转是非常广阔的,应该大力推广普及信托这种工具,让农民转变观念,通过信托方式将自己的承包地流转到农业企业,特别是效益好的农业企业。


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辽宁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任际分享了“家族信托资产运作与信托征税双稳定分析”的观点。首先,她提出了家族信托资产运作与税收双稳定分析的观点。一是分析家族信托资产运作和信托征税不同模块。其背景问题应区分为形态表现和背景因素,也就专业的资本收益分析。需谨慎看待家族信托和一般信托的形态区别,对家族信托和一般信托来说,资产运作是一个最重要形态。资产通过运作形成资本,在盈利状态通常需征税。因此,家族信托和一般信托的关联互动非常明显。第二,家族信托资产运作是信托与征税的一个交叉问题。它不仅是平行关系,其本身不同节点当中即在不同层面碰撞,它是资产投资的必备事实,而征税可以针对资产运作而形成的资本收益内容。第三,家族信托资产运作和信托征税双稳定的制度内容。一是制度驱动问题,二是双稳定目标,以保持激励制度和驱动关系。这包括三个因素:(1)法律预设立法。主要是法律意识,正确认识偷漏税、避税等基础。(2)家族信托如何实现激励机制,并建立监管机制。这存在两个领域的交叉问题。(3)公民的税收利益与税收管辖权必备关系。双稳定就是判断这个非常目标的重要原则,而且它既是路径也是目标。

浙江工商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惠教授对朱润喜、任际两位教授的发言进行了点评。她认为家族信托一般具有隔离债务、降低家族资产风险、避免家族成员之间财富分配不均而引发纠纷、家族财产税务规划、慈善等功能,故家族信托既可能是自益信托,也可能是公益信托,但所有家族信托都会考虑其中的税收问题,而且往往避税是最主要的功能。在遵循税收公平、中性、税收效率基本原则下,税法追求实质课税与反避税,维护公法、防止私权滥用的同时,也须防止公权滥用。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税法研究中心主任郝琳琳发言的主题是“CRS与个税新法背景下的家族财富传承”。她首先介绍了CRS规则,阐明了CRS对税务透明化成为趋势和潮流的重要意义。无独有偶,我国新个税法的推出,明确了纳税主体的界定、引入了反避税条款,体现了我国将致力于构建个人所得税合规与公平新格局的决心。另外,郝教授通过一个因应对新个税法而变更家族信托的典型案件,总结得出高净值人士将金融资产转移到美国来规避CRS并不是一个可持续的合规解决方案。最后提出,面对正在走向全球税务信息透明的时代,诸如开曼群岛、BVI等许多著名的避税地都纷纷做出了相应的举措。高净值人士更应以“合规”为本接受专业机构可持续、个性化的整体税务规划,让财富得以保护和传承。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省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继虎对信托所得在税法上的归属进行了系统分析。他认为,信托是一种特殊的复合型交易模式,其分割性、隐匿性、灵活性的财产权利结构,给信托所得归属带来了制度上的障碍。我国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背景下,应坚持税法与民法相协调原则、实质课税原则、整体课税原则,科学对待信托所得的归属,克服重复征税与信托避税共存的困境。在受益人特定的条件下(普通信托、固定信托等),遵循信托导管理论,信托所得论为受益人的既得信托利益,对受益人课税;在受益人不特定或不存在的条件下(裁量信托、累积信托等),遵循信托实体理论,兼顾税收效率,将信托拟制为纳税主体,信托所得论为信托实体的累积所得,对信托实体课税,由受托人代缴;在受益人虚置条件下(可撤销信托、可变更受益人信托等),适用信托否认理论以“刺破信托面纱”,信托所得论为委托人保留信托利益,对委托人课税。最后,刘教授呼吁,我国应尽快修补税法,出台信托课税特别条款。

辽宁大学中国老龄政策法律研究所副所长、辽宁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曹晓多对前面几位教授的观点表示肯定。她认为,信托财税研究过少,而前几位专家的探讨为此方面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她认为,由于CRS要求公民信息交换,而且是国与国之间在税务信息领域的自动交换,势必会涉及或影响到家族财富的延递方式,所以将CRS规则和家族财富的继承契合起来展开研究理论上是一个创新。更为重要的是,将CRS与个税的规范相结合,共同联动家族财富的传承。CRS与税法为家族财富提供的法律机制有一个新的背景空间。CRS通过推动全球税收的合作来改善税收的透明度,防止利用跨境账户来逃避税,尽管它的强制性法律表现目前还有争议,但是已经起到了实现税收目的的作用。同时,征收客体不仅具有具象性,还带有设定的特定性,要将税收所得、保证征收的客体与制定法相互结合从而进行通盘分析,通过辩证的特定客体的目标定义来解决客观性和长远性问题。



第二阶段主题研讨:以信托税法为主


第二阶段研讨的主题以信托税法问题为主,也涉及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由宁波大学法学院赵意奋教授主持。参与发言的嘉宾有倪受彬、金锦萍、王帅锋、王湘平、何佳赟、李萌,楼建波、李魏为与谈人,主要对资产管理信托与民法典的制度衔接、慈善信托税制的困境及其出路、信托课税的路径问题、中国大陆信托税制反思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教授委员会主席倪受彬的发言集中于《民法典》与信托法的衔接。倪教授认为,《民法典》规定了若干对他人财产的管理制度,如代理、监护、公司制度。与这些制度相比,信托受托人制度的稳定性较强,灵活性较大,委托人人数不受限制,也可以比合伙更容易筹集社会资本。这符合资产管理的长期性和专家管理的市场需求。公司制,特别是股份公司,本质上也是对他人财产的管理。但是一方面,董事等管理层与管理的财产合并成了一个法人,管理人的信义义务对象包括了股东与公司两个向度,与信托的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不同;另一方面,判断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标准,是商业判断原则,而信托法中的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判断原则是“受益人利益最大原则”,其间的原因是受托人比公司董事会拥有更多的投资便利。但是,作为法的原则,受托人的义务则呈现出强制化与标准化的趋势,即不得在信托合同中排除,或合同没有规定时,司法应该强制置入。


北京大学法学院金锦萍副教授、博导对慈善信托税制的困境及其出路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她认为慈善法虽然规定了慈善信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是缺少了相关配套制度,导致这一规定无法落地。由此,她提出了慈善信托制度存在的两大障碍:一是信托制度作为基础性制度的缺失;二是与其他从事慈善事业的组织形式相比,处于税收不平等地位。关于慈善税制能否直接适用于慈善信托,她从两个层面进行了剖析:非营利组织所得税减免政策和公益捐赠税前抵扣制度,认为慈善税制不适用于慈善信托是有问题的。这里的关键是,要确定慈善信托的属性——财产关系还是实体?其有效解决方案在于进行公益检测,经认定具有公益性的慈善信托应该适用关于非盈利组织和公益捐赠税前抵扣相关税收政策。她认为,根据慈善法的规定设立了慈善信托,经民政部门备案,且经过了公益性监测,获得税务部门的公益认定,并得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才是具有规范意义的慈善信托。


北京大学法学院楼建波教授对倪教授、金教授的发言进行了评议。他同意倪教授的观点,从代理到完全的所有权转让,转让的权利越来越多,并指出倪教授将信托放在这个谱系中考察是一个很好的思路,可以延伸到对各类信托的考察。例如,从消极信托(通道信托)到积极管理型信托,权能让渡,由少到多,委托人的权利,由弱到强。针对金教授的发言,他补充指出,慈善信托和商事信托有一个很不一样的地方,实践中很多商事信托实际上都是一锤子买卖,它更多的是一个SPT。但是,大部分慈善信托可能是要在较长的时间里去从事慈善公益方面服务的。所以,也许有必要换一个思路,把慈善信托也当作一个基金会这样的组织体,赋予它同样的税收地位。


中南大学王湘平博士探讨了信托课税的路径问题。他认为,在税法原理下信托行为有效成立时,受益人取得信托收益权,享有获取信托利益的资格。在委托人将信托本金财京都律所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王帅锋受高慧云教授委托,就中国大陆信托税制反思问题进行了主题发言。首先,他从制度和实践层面对中国大陆信托税收现状进行了简要说明,指出信托税收存在纳税主体不明确、重复征税、缺乏信托反避税机制等问题。然后,就台湾人是否可以成为大陆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台湾税务居民成为大陆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产生的税收进行了分析。通过台湾信托税制的分析,最后他认为信托税制应坚持以导管理论为主,实体理论为辅。这样,信托税制的构建会更为科学。

产的利益输送给受益人时,本金财产应当被课征遗产税或者赠与税。按照遗赠税制原则,委托人或受益人应被课征遗产税或者赠与税。在信托原理下,受托人是委托人法律人格的延续,信托设立环节不应被课税;信托行为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财产转移而具有物权效力的处分行为和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具有债权行为的原因行为之复合行为。那么,在信托课税上因物权处分行为而被课税还是因债权原因行为而被课税?由于税收界定为债权债务行为,因而应以债权原因行为而课税。尽管在课征遗产税或继承税中,因受益人可能不知情或者不存在的问题而导致无法课税或迟延课税。总体来说,信托本金财产在委托人死亡时课征遗产税,在赠与行为完成时课征赠与税。信托应该在信托原理下构建课税机制,并符合实质课税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


(因篇幅较长,本次转只载到这几,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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