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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荣律师丨从景甜广告代言被罚案看,明星代言如何避免“掉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5-30  来源:信本律所  作者:黄荣  浏览次数:6466
核心提示:广告有风险,代言需谨慎!演员景甜在为广州无限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果蔬类”食品的广告代言中,该公司在普通食品的广告中使用了

广告有风险,代言需谨慎!演员景甜在为广州无限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果蔬类”食品的广告代言中,该公司在普通食品的广告中使用了“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的宣传词,景甜因代言该商品涉嫌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被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给予行政处罚。因广告词中不当使用“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9个字,景甜就被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722.12万元,不当使用一个字被罚约人民币80万,可谓字字万金。景甜女士因违法代言,不仅代言收入257.9万元被没收,还被罚款464.22万元,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明星广告代言的“翻车”事件屡有发生,付出的代价是惨痛的,教训也是非常深刻的。在本文中,笔者将详细分析景甜广告代言被罚案的法理,梳理总结明星广告代言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可能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就明星广告代言提出若干合规建议,以期对明星广告代言有所帮助。


一、演员景甜广告代言被罚案始末


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2022年5月28日消息,2021年底,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测发现演员景甜为广州无限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相关商品的广告代言涉嫌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按工作流程将有关线索派发广东省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查处理。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随即组织力量对相关线索进行核查,并由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经查明,广州无限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选用景甜为其生产经营的“果蔬类”食品作广告代言,相关“果蔬类”食品为普通食品,该公司无有效证据证实其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景甜在应知法律法规规定普通食品依法不得进行治疗、保健等功效宣传,且未经有效途径对代言商品有关功效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仍以自身名义和形象在广告中宣称代言商品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其行为已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景甜上述广告代言违法所得共计257.9万元。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景甜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64.22万元(罚没金额合计722.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广州无限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违法行为,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已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以下简称“广告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具体到景甜广告代言被罚案,景甜广告代言违反的是第六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景甜广告代言违法所得共计257.9万元,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景甜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即464.22万( 464.22/257.9 = 1.8倍)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如何界定广告代言人


根据《广告法》第二条之规定,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此可见,明星是广告代言人群体之一。他们往往具有较强的流量和公信力,消费者可能基于对明星的信任和信赖,不断购买其推荐或证明的商品或服务。


三、明星广告代言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根据《广告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及第十八条 之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03月01日)第十一条之规定,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由上可知,明星不得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作推荐、证明;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四、明星广告代言可能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到景甜广告代言被罚案,如果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景甜女士还可能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向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


1.根据《广告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如果明星代言存在上述违法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明星违法代言,赚的多,可能罚得更多。


2.根据《广告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具体到景甜广告代言被罚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将景甜违法代言的行为计入信用档案,这可能会影响景甜女士以后再代言新的品牌。

3.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具体到景甜广告代言被罚案,景甜女士自被行政处罚后三年内将无法继续代言新的品牌。


五、给明星代言若干合规建议

(一)在接受广告代言之前,明星应当对广告主及其管理团队做好充分的背景调查。

比如,提前了解公司或企业成立的时间、注册资本数额、公司规模,参保人数,实际经营地址,是否存在司法风险、经营风险、知识产权纠纷等,提前了解管理团队创业历史、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等等。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到的情况,景甜女士所代言的广州无限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核准成立的时间为2021年06月15日,注册资本仅有100万元,实缴资本未知,公司参保人数不详,经营范围非常广泛,主营业务不聚焦,除了保健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之外,还包括了如办公用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箱包销售;珠宝首饰批发等几十种业务。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披露的信息,景甜女士代言该公司商品的时间是在2021年底之前,代言费高达257.9万元,也就是说,景甜女士代言该公司商品时,公司成立不到半年,代言费远超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上可知,广州无限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不久的从事食品经营的公司,广告代言费占公司经营支出的比重比较高,故明星在代言类似公司的商品或服务应非常慎重。


(二)在接受广告代言之前,明星应当实地考察商品生产地和服务提供地,长时间多次(切记不能只是象征性地)亲自使用商品或体验服务,确保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明星对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应拒绝推荐、证明,虽曾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接受过的服务,但如果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不确定、不可控,应慎重代言。


(三)在接受广告代言之前,明星应仔细甄别拟代言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法律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作推荐、证明。在接受广告代言之前,明星应聘请专业人士辨别商品或服务的性质,拟代言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四)在接受广告代言之前,明星应尽量聘请专业律师审核广告内容(含图片、文字等)。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披露的信息,景甜广告代言被罚的原因不是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而是过分夸大商品的功效,即未经有效证据证实将普通食品宣传为能够“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治疗、保健等功效。笔者认为,景甜女士可能多次试吃该食品,该食品可能也的确不错,所以才代言宣传。但是,景甜女士及其团队可能忽视了普通食品依法不得进行治疗、保健等功效宣传。这块往往是明星代言中最容易“掉坑”的地方,需引起重视。


综上所述,明星代言需谨慎,在接受广告代言之前,建议聘请相关商品或服务领域的专业人士和专业律师介入,分别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进行审核把关和对广告的内容(含图片、文字等)进行合规审核,这样方能最大程度地减少广告代言的各类风险。经过多次修改的《广告法》,对广告内容和形式的审核更加严格,压实压细了各广告主体的法律责任,真正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相一致,收益和责任的相一致的原则。以前,明星随便拍个广告亮个相,就能赚个几百万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现在,明星代言需谨慎,如果违法代言,赚的多,可能罚得更多,且三年内无法代言新的广告,现有的广告代言也可能受到很大的影响。明星代言有风险,专业律师来帮忙!


免责声明:本文的意见和建议等仅供读者参考之用,任何内容均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在任何时候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个人推荐或建议,读者应对本文中的意见和建议等进行独立判断和风险评估,结合个案特殊情况,自主审慎做出决策并承担相应风险,上海信本所和作者对此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作者不详,若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处理。(文章编号:YH2022012)


黄荣,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经济法学硕士,拥有经济法学大学教师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等,曾就职某重点大学教师,曾担任某私募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负责人,拥有十年高校工作经历和十年律师执业经历,具有较强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拥有数千套经实践检验的合同及协议模板,善于运用大数据等先进法律工具分析和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代理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取得了撤案、缓刑、取保候审等良好的辩护和控告效果,代理了多起重大民商事诉讼案件,为当事人争取了较大的合法权益,是一个既懂商业又懂法律,既靠谱又专业的复合型律师,曾荣获建党100周年2020-2021年度 “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征文比赛二等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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