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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讲座:疫情防控中企业用工及劳动关系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05  来源:湖南驻沪团工委  浏览次数:3814
核心提示:为给在长三角(拟)就业青年、创业者提供权益保护、权益申请等相关法律政策,湖南省驻沪单位团工委、上海市湖南商会以及上海湖南各市州商会联合邀请专业律师举行了一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热点与重点问题”公益讲座。

湖南人在上海  4月5日消息  湖南省驻沪单位团工委、上海市湖南商会以及上海湖南各市州商会联合邀请专业律师举行了一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热点与重点问题”公益讲座

这场公益讲座,是湖南省驻沪团工委坚决响应共青团湖南省委、共青团上海市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号召,积极服务抗疫大局,服务湘籍青年的具体行动。主要是为给在长三角(拟)就业青年、创业者提供权益保护、权益申请等相关法律政策进行咨询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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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由驻沪团工委青年代表、上海市湖南商会党支部委员、资深律师黄荣,资深律师钟扬民和资深人力资源专家涂微,分别从新冠疫情下劳动者权益保障、企业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就业者职场优势建设等方面,做公益性专业分享并接受线上咨询。

两小时的公益讲座干货满满,反响热烈,大家围绕疫情下的就业创业问题还进行了互动交流。



接下来,就一起看看讲座解答了哪些大家关心的问题吧!本期首先为大家呈现的是新冠疫情下劳动者权益保障部分的分享内容——


“打工人”必备


涉疫情劳动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


一、2020年0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5号)

二、2020年02月0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人社部发〔2020〕8号)

三、2020年04月1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 沪高法〔2020〕203号)

四、2021年02月05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引》( 沪人社关〔2021〕44号)

五、2022年03月27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沪人社规〔2022〕10号)

六、2022年04月03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之一》(2022修订)

其中,法律依据中的第一、第二、第三个文件是处理涉疫情劳动关系最主要的文件。


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基本原则

坚持协商求同的原则。

坚持平衡保护原则。

坚持稳定劳动合同关系原则。·

坚持促进劳动合同协作履行原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沪高法〔2020〕203号)


法律和政策解读:

在当前疫情防控的特殊背景下,

第一,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处理劳动合同争议;

第二,平衡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偏重保护用人单位生存和发展的权益,对劳动者施以特别义务;

第三,注重稳定劳动合同关系,不轻易解除、终止或变更劳动合同


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中

协商处理程序


(一)集体协商

1.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企业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集体协商程序

在目前疫情防控的特殊背景下,企业可通过规章制度形式明确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的适用规则,并经过法定民主和公示程序。就劳动者意见征集及协商的过程,企业可以利用线上(企业OA系统、微信、电子邮箱、钉钉等)方式来完成。

(二)个别协商

企业与劳动者就相关问题进行个别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法律或政策解读:

在当前疫情防控的特殊背景下,目前政策虽然注重平衡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偏重保护用人单位生存和发展的权益,对劳动者施以特别义务,但是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办公地点、办公方式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仍然需要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经过法定民主和公示程序,但可以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比如利用线上(企业OA系统、微信、电子邮箱、钉钉等)方式来完成。


疫情影响下

劳动合同签订问题


封控措施前,员工已收到Offer,但封控期间无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如何处理?

建议与用人单位协商,先行签订电子版的《劳动合同》,在封控措施结束后另行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员工拿到offer之前在用人单位已开始工作且超过一个月时,用人单位不签署电子或书面的劳动合同,员工可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如果员工拿到offer后未开始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签署电子或书面的劳动合同,员工可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其直接损失。比如辞职,如果用人单位应赔偿员工因辞职减少的工资收入,社会保险、公积金的损失。


疫情影响下试用期问题

封控期间,员工恰逢试用期,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因受疫情封控,对于能够实现居家办公等灵活工作方式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定期工作汇报、在线会议、视频考核等方式,进行试用期管理和考核。

对于封控期间,实在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试用期员工,用人单位也可与其积极协商,采取试用期中止等方式,待封控解除复岗后,再行恢复。


疫情影响下劳动者特别义务问题


法律和政策解读:

在当前疫情防控的特殊背景下,目前政策虽然注重平衡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偏重保护用人单位生存和发展的权益,对劳动者施以特别义务,但是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办公地点、办公方式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一般来说,只要用人单位履行了协商、法定民主和公示程序,即使劳动者不同意,也不影响该制度或事项对劳动者发生约束力。


封控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居家办公,员工能否拒绝?

不可以。


封控区域内,用人单位实施封闭生产,员工能否拒绝?

不可以。


封控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可以安排加班调休或带薪年休假?

可以。


封控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可以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

符合特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


封控期间,之前已申请的病假或者产假,员工是否可以顺延或撤销?

不可以。


疫情期间劳动者工资支付问题

劳动者处于“2+12”隔离期间,工资该如何支付?


(一)2天封闭管理期内(2次间隔24小时以上的核酸检测)工资支付——

劳动者因强制隔离措施导致无法正常出勤上班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标准支付工资。

注意:目前浦东和浦西实施的5天隔离封闭管理(2次间隔24小时以上的核酸检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标准支付工资。


(二)12天社区严格管理期间工资支付——

1.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居家办公,对于居家办公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标准支付工资。2.如果因工作性质,劳动者无法居家办公的,用人单位可以考虑安排劳动者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折抵,用人单位必须事先告知劳动者使用带薪休假的规定,并在考勤登记上留下记录,待劳动者隔离完毕回公司上班后完善休假手续。

2.对于用完各类假期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

法律依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人社部发〔2020〕8号)


劳动者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属于无症状感染人员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工资该如何支付?

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标准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5号)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工资该如何支付?

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法律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沪人社规〔2022〕10号)


疫情影响下停工停产的劳动者

工资支付问题


善意停工停产——

在疫情影响下,善意停工停产的条件:首先,企业停工停产必须是善意的。其次,停工停产适用的对象应当为全体员工,或某一生产线、业务线的员工。再次,建议企业停工停产还需履行一定的程序。

善意停工停产主要情形:1、政府防控疫情行为导致企业停工停产;2、疫情导致经营困难而企业自行决定的停工停产。


恶意停工停产——

如果企业是恶意停工停产,员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受疫情影响(善意)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2.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少数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法律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5号)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 沪高法〔2020〕203号)


疫情影响下

劳动者工伤问题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劳动者在此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属于工伤。


劳动者从事新冠防疫志愿者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视同工伤。


员工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对于抗疫医护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前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是否认定为工伤,需综合认定。


员工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否认定为工伤?

一般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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